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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自考

来自:武汉工程大学自考网   2011-04-29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和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自考委”)管理的各类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区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委托开考专业主管部门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区县自考办、主考学校自考办和委托开考主管部门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条 市自考办与区、县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予以必要的考核。

第二章 报名

第七条 天津市行政管辖区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市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第八条 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和《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卡》(以下简称《报名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费、考务费,并领取市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非首次报名者在核验《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后,只须填写《报名卡》。

第九条 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按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顺序区县代码、报考年度号、考次号、考生序号。

第十条 部门委托开考专业和有报考条件限制的专业均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考生的注册、审核、报名工作。面向普通高校开考的专业,由有关普通高校自考办负责考生的注册、报名工作。

第十一条 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要在规定时间内持《准考证》和《课程合格证》到区、县自考办报名,并填写《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棗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考生申请表》或《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棗专业毕业论文(实习)考核考生申请表》。逾期不再接受报名。本次未能申请的考生,可参加下一次申请。

第十二条 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及专科以上的毕业生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按市自考委《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的条件》(试行)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停考处罚的考生,在停考期间,不能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报名结束后,由区、县自考办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发予考生《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刷、运送和保密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期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包括副题,下同)在使用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十六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由教育部自考办或市自考办负责印制。

第十七条 全国统一命题的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如有疑问,须用密码传真向教育部自考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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